愈不可得的。我们的注意力也不可能保持长时间的高度集中。总是游走的,这是正常的。正是因为这个追求完美的要求才使我们对那些正常的,人人都可能听到的,看见的和感觉到的事情如此讨厌和不能接受的。所以要放弃这种不合理的追求。要明白顺其自然,差不多就行的道理。
上面的四点我都明白,但情况没有明显的好转,只是自责少了些。东老师说这是因为理智和情感并不总是同步的。由于长时间的习惯和惯性,症状还会持续存在一段时间。接下来的就是需要在现实中按照正确的方向去实践和体会了。他让我按如下几点指导思想去做。
接纳
接纳也许是所有的强迫症朋友最熟悉的词了。这里需要的还是接纳。接纳症状、接纳焦虑情绪、接纳症状给我们带来的影响。接纳我们听到的声音,接纳我们看到的东西,接纳我们自己的咽口水,接纳对呼吸的关注,接纳自己对某个部位的感觉。接纳这些并不是说可以主动的去注意,而是允许它们的出现和存在,但不能陷进去。要站在一个完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来看待它们。
放弃控制和反抗
从道理上要明白这些东西都是无法控制的,反抗也是不会成功的。事实上我们的控制和反抗恰恰是使这些问题维持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彻底的放弃一切人为的自己主观有意识的控制和反抗。对于这些症状我们需要的是有意识的无所作为,就是有意识的无为。虽然不容易做到,但需要坚持这个方向和不断的朝这个方向努力。我们的口号是:“我就这样了,爱怎么样怎么样,反正我就这样”。
在现有的状态下为所当为
坚持做我们应该做的事情很重要。为所当为不是为所欲为。为所欲为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为所当为是做我们该做的事情。去控制或者实施强迫行为是我们想做的事情,但不是我们该做的事情。所以,为所当为就不能去做这些事情。很多朋友会在这个问题上感到的困惑的。因为症状对我们的影响,我们在做该做的事情的时候效率、专心程度等等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对于这些影响上面提到了也是需要我们去接纳的。就是说在现有的状态下尽量去做,能做到什么程度算什么程度。不要去追求完美的状态,也不要和没有症状的时候比较,尽量去做就可以了。
他还告诉我不要急,尤其是不要急着要效果。比如我已经接纳3个星期了怎么还是老样子呢?有这样的想法就说明我们还没有真正的接纳。真正的去接纳,去为所当为,慢慢我们的状态就改变了。
借用《老子》里的一句话:“熟能浊以静之徐清,熟能安以动之徐生”。简单的理解就是一杯混浊的水怎么能变得澄清呢?那就是安静的不要去动它,也就是“静之”让它自己静静的待在那里,这样就会慢慢的澄清。老子说的很好,是徐清,就是说静静的也不会立刻变得的澄清而是慢慢的澄清。对我们的症状也是一样,不是接纳了不反抗了就离开消失,而是慢慢的好转。安静的不要去管它,就会发生变化,慢慢的就会有新的现象或者东西产生。我们接纳之后,我们整个的心理状态就会动起来,慢慢的发生变化。这个过程不需要我们人为的去干预。
我正按着上面的这些去做,虽然症状时好时坏,但能感觉到自己有所进步。我发现最难调整的就是心态,很难改变我对这些症状的在意。我想坚持下去应该会慢慢好起来的。
问题与讨论
5.7.1 成因及发展
这类朋友的症状一般都是在一定的性格基础上由压力事件所引起的。在这类朋友中,追求完美,过分的控制欲望和过度的责任感和道德感的性格特征比较突出。很多人都是在中学时期开始出现症状,这主要是由学习压力、升学压力和人际压力所引起的。
这里使症状产生的关键因素是追求完美。使症状固着和维持的关键因素是过分的控制欲望和过度的责任感。要消除这些症状就需要从这几个方面入手。症状的产生和持续可以用下图表示:追求完美的状态,不允许自己分神或者被其他因素打扰――――》听到、看到、或者感觉到一些所有人都可能听到、看到和感觉到的正常事情――――》认为自己的状态被影响,注意力被分散――――》认为自己可以或者应该能够控制自己的耳朵、眼睛或者感觉――――》于是想方设法让自己听不到、看不见或者不去感觉这些东西――――》做不到,注意力进一步被分散――――》产生烦躁愤怒等负面情绪――――》更加努力的去控制――――》做不到,注意力更进一步被分散。。。。。。如此陷入恶性循环。
5.7.2关于诊断
这个案例出现的问题是一般心理学或者医学教科书上很少专门讨论的,就算在仅有的几本强迫症专业书籍中也几乎没有具体涉及过。不过根据ccmd-3的诊断标准来看,我个人认为这些问题还是符合强迫症的诊断标准的。
ccmd-3关于强迫症的诊断标准如下
症状标准:
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并以强迫症状为主,至少有下列一项:
以强迫思想为主,包括强迫观念、回忆或表象,强迫性对立观念,穷思竭虑,害怕丧失自控能力等。
以强迫行为(动作)为主,包括反复洗涤、核对、检查,或询问等。
上述的混合形式。
病人称强迫症起源于自己内心,不是被别人或外界影响强加的。
强迫症状反复出现,病人认为没有意义,并感到不快,甚至痛苦,因此试图抵抗,但不能奏效。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3个月。
排除标准:1、排除其他精神障碍的继发性强迫症状,如精神分裂、抑郁症、或恐惧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