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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趣阁 > 新唐书 > 卷二十一 志第十一

卷二十一 志第十一

礼乐十一

声无形而乐有器。古之作乐者,知夫器之必有弊,而声不可以言传,惧夫器

失而声遂亡也,乃多为之法以著之。故始求声者以律,而造律者以黍。自一黍之

广,积而为分、寸;一黍之多,积而为龠、合;一黍之重,积而为铢、两。此造

律之本也。故为之长短之法,而著之于度;为之多少之法,而著之于量;为之轻

重之法,而著之于权衡。是三物者,亦必有时而弊,则又总其法而著之于数。使

其分寸、龠合、铢两皆起于黄钟,然后律、度、量、衡相用为表里,使得律者可

以制度、量、衡,因度、量、衡亦可以制律。不幸而皆亡,则推其法数而制之,

用其长短、多少、轻重以相参考。四者既同,而声必至,声至而后乐可作矣。夫

物用于有形而必弊,声藏于无形而不竭,以有数之法求无形之声,其法具存。无

作则已,苟有作者,虽去圣人于千万岁后,无不得焉。此古之君子知物之终始,

而忧世之虑深,其多为之法而丁宁纤悉,可谓至矣。

三代既亡,礼乐失其本,至其声器、有司之守,亦以散亡。自汉以来,历代

莫不有乐,作者各因其所学,虽清浊高下时有不同,然不能出于法数。至其所以

用于郊庙、朝廷,以接人神之欢,其金石之响,歌舞之容,则各因其功业治乱之

所起,而本其风俗之所由。

自汉、魏之乱,晋迁江南,中国遂没于夷狄。至隋灭陈,始得其乐器,稍欲

因而有作,而时君褊迫,不足以堪其事也。是时郑译、牛弘、辛彦之,何妥、蔡

子元、于普明之徒,皆名知乐,相与撰定。依京房六十律。因而六之,为三百六

十律,以当一岁之日,又以一律为七音,音为一调,凡十二律为八十四调,其说

甚详。而终隋之世,所用者黄钟一宫,五夏,二舞、登歌,房中等十四调而已。

记曰:“功成作乐,盖王者未作乐之时,必因其旧而用之。唐兴即用隋

乐。武德九年,始诏太常少卿祖孝孙、协律郎窦璡等定乐。初,隋用黄钟一宫,

惟击七钟,其五钟设而不击,谓之哑钟。唐协律郎张文收乃依古断竹为十二律,

高祖命与孝孙吹调五钟,叩之而应,由是十二钟皆用。孝孙又以十二月旋相为六

十声、八十四调。其法,因五音生二变,因变徵为正徵,因变宫为清宫。七音起

黄钟,终南吕,迭为纲纪。黄钟之律,管长九寸,王于中宫土。半之,四寸五分,

与清宫合,五音之首也。加以二变,循环无间。故一宫、二商、三角、四变徵、

五徵、六羽、七变宫,其声繇浊至清为一均。凡十二宫调,皆正宫也。正宫声之

下,无复浊音,故五音以宫为尊。十二商调,调有下声一,谓宫也。十二角调,

调有下声二,宫、商也。十二徵调,调有下声三,宫、商、角也。十二羽调,调

有下声四,宫、商、角、徵也。十二变徵调,居角音之后,正徵之前。十二变宫

调,在羽音之后,清宫之前。雅乐成调,无出七声,本宫递相用。唯乐章则随律

定均,合以笙、磬,节以钟、鼓。乐既成,奏之。

太宗谓侍臣曰:“古者圣人沿情以作乐,国之兴衰,未必由此。”御史大夫

杜淹曰:“陈将亡也。有玉树后庭花,齐将亡也,有伴侣曲,闻者悲泣,

所谓亡国之音哀以思,以是观之,亦乐之所起。”帝曰:夫声之所感,各因人之

哀乐。将亡之政,其民苦,故闻以悲。今玉树、伴侣之曲尚存,为公奏

之,知必不悲。”尚书右丞魏征进曰:“孔子称: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

乐在人和,不在音也。”十一年,张文收复请重正余乐,帝不许,曰:“朕闻人

和则乐和,隋末丧乱,虽改音律而乐不和。若百姓安乐,金石自谐矣。”

文收既定乐,复铸铜律三百六十、铜斛二、铜秤二、铜瓯十四、称尺一。斛

左右耳与臀皆方,积十而登,以至于斛,与古玉尺、玉斗同。皆藏于太乐署。武

后时,太常卿武延秀以为奇玩,乃献之。及将考中宗庙乐,有司奏请出之,而称

尺已亡,其迹犹存,以常用度量校之,尺当六之五,量、衡皆三之一。至肃宗时,

山东人魏延陵得律一,因中官李辅国献之,云“太常诸乐调皆下,不合黄钟,请

悉更制诸钟磬。”帝以为然,乃悉取太常诸乐器入于禁中,更加磨剡,凡二十五

日而成。御三殿观之,以还太常。然以汉律考之,黄钟乃太簇也,当时议者以为

非是。

其后黄巢之乱,乐工逃散,金奏皆亡。昭宗即位,将谒郊庙,有司不知乐县

制度。太常博士殷盈孙按周法以算数除镈钟轻重高卬,黄钟九寸五分,倍应钟三

寸三分半,凡四十八等。图上口项之量及径衡之围。乃命铸镈钟十二,编钟二百

四十。宰相张浚为脩奉乐县使,求知声者,得处士萧承训等,校石磬,合而击拊

之,音遂谐。

唐为国而作乐之制尤简,高祖、太宗即用隋乐与孝孙、文收所定而已。其后

世所更者,乐章舞曲。至于昭宗,始得盈孙焉,故其议论罕所发明。若其乐歌庙

舞,用于当世者,可以考也。

乐县之制,宫县四面,天子用之。若祭祀,则前祀二日,大乐令设县于坛南

内壝之外,北向。东方,西方,磬虡起北,钟虡次之。南方,北方,磬虡起西,

钟虡次之。镈钟十有二,在十二辰之位。树雷鼓于北县之内、道之左右,植建鼓

于四隅。置柷、敔于县内,柷在右,敔在左。设歌钟、歌磬于坛上,南方北向。

磬虡在西,钟虡在东。琴、瑟、筝、筑皆一,当磬虡之次,匏,竹在下。凡天神

之类,皆以雷鼓;地祇之类,皆以灵鼓;人鬼之类,皆以路鼓。其设于庭,则在

南,而登歌者在堂。若朝会,则加钟磬十二虡,设鼓吹十二案于建鼓之外。案设

羽葆鼓一,大鼓一,金錞一,歌、萧、笳皆二。登歌,钟、磬各一虡,节鼓一,

歌者四人,琴、瑟、筝、筑皆一,在堂上;笙、和、箫、篪、埙皆一,在堂下。

若皇后享先蚕,则设十二大磬,以当辰位,而无路鼓。轩县三百,皇太子用之。

若释奠于文宣王、武成王,亦用之。其制,去宫县之南面。判县二面,唐之旧礼,

祭风伯、雨师、五岳、四渎用之。其制,去轩县之北面。皆植建鼓于东北、西北

二隅。特县,去判县之西面,或陈于阶间,有其制而无所用。

凡横者为簨,植者为虡。虡以县钟磬,皆十有六,周人谓之一堵,而唐隋谓

之一虡。自隋以前,宫县二十虡。及隋平陈,得梁故事用三十六虡,遂用之。唐

初因隋旧,用三十六虡。高宗蓬莱宫成。增用七十二虡。至武后时省之。开元定

礼,始依古著为二十虡。至昭宗时,宰相张浚已修乐县,乃言:旧制,太清宫、

南北郊、社稷及诸殿廷用二十虡,而太庙、含元殿用三十六虡,浚以为非古,而

庙廷狭隘,不能容三十六,乃复用二十虡。而钟虡四,以当甲丙庚壬,磬虡四,

以当乙丁辛癸,与开元礼异,而不知其改制之时,或说以钟磬应阴阳之位,

此礼经所不著。

凡乐八音,自汉以来,惟金以钟定律吕,故其制度最详,其余七者,史官不

记。至唐,独宫县与登歌、鼓吹十二案乐器有数,其余皆略而不著,而其物名具

在。八音:一曰金,为镈钟,为编钟,为歌钟,为錞,为铙,为镯,为铎。二

曰石,为大磬,为编磬,为歌磬。三曰土,为壎,为緌,緌,大壎也。四曰

革,为雷鼓,为灵鼓,为路鼓,皆有鼗;为建鼓,为鼗鼓,为县鼓,为节鼓,为

拊,为相。五曰丝,为琴,为瑟,为颂瑟,颂瑟,筝也;为阮咸,为筑。六曰木,

为柷,为敔,为雅,为应。七曰匏,为笙,为竽,为巢,巢,大笙也;为和,和,

小笙也。八曰竹,为箫,为管,为篪,为笛,为舂牍。此其乐器也。

初,祖孝孙已定乐,乃曰大乐与天地同和者也,制十二和,以法天之成

数,号大唐雅乐:一曰豫和二曰顺和,三曰永和,四曰肃和,

五曰雍和,六曰寿和,七曰太和,八曰舒和,九曰昭和,

十曰休和,十一曰正和,十二曰承和。用于郊庙、朝廷,以和人神。

孝孙已卒,张文收以为十二和之制未备,乃诏有司釐定,而文收考正律吕,

超居郎吕才叶其声音,乐曲遂备。自高宗以后,稍更其曲名。开元定礼,始复遵

用孝孙十二和。其著于礼者:

一曰豫和,以降天神。冬至祀圆丘,上辛祈谷,孟夏雩,季秋享明堂,

朝日,夕月,巡狩告于圆丘,燔柴告至,封祀太山,类于上帝,皆以圜钟为宫,

三奏;黄钟为角,太簇为徵,姑洗为羽,各一奏,文舞六成。五郊迎气,黄帝以

黄钟为宫。赤帝以函钟为徵,白帝以太簇为商,黑帝以南吕为羽,青帝以姑洗为

角,皆文舞六成。

二曰顺和,以降地祇。夏至祭方丘,孟冬祭神州地祇,春秋社,巡狩告

社,宜于社,禅社首,皆以函钟为宫,太簇为角,姑洗为徵,南吕为羽。各三奏,

文舞八成。望于山川,以蕤宾为宫,三奏。

三曰永和,以降人鬼。时享、禘祫,有事而告谒于庙,皆以黄钟为宫,

三奏;大吕为角,太簇为征,应钟为羽,各二奏。文舞九成。祀先农,皇太子释

奠,皆以姑洗为宫,文舞三成;送神,各以其曲一成。蜡兼天地人,以黄钟奏

豫和,蕤宾、姑洗、太族奏顺和,无射、夷则奏永和,六均皆一成

以降神,而送神以豫和。

四曰肃和,登歌以奠玉帛。于天神,以大吕为宫;于地祇,以应钟为宫;

于宗庙,以圜钟为宫;祀先农、释奠,以南吕为宫;望于山川,以函钟为宫。

五曰雍和,凡祭祀以入俎。天神之俎,以黄钟为宫;地祇之俎,以太簇

为宫;人鬼之俎,以无射为宫。又以彻豆。凡祭祀,俎入之后,接神之曲亦如之。

六曰寿和,以酌献、饮福。以黄钟为宫。

七曰太和,以为行节。亦以黄钟为宫。凡祭祀,天子入门而即位,与其

升降,至于还次,行则作,止则止。其在朝廷,天子将自内出,撞黄钟之钟,右

五钟应,乃奏之,其礼毕,兴而入,撞蕤宾之种,左五钟应,乃奏之。皆以黄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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