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徐晓岚匆匆赶到仲裁委,找到负责案件处理的仲裁员杨玲,以前和叶一帆办案,打过交道。
杨玲很热情,说领导有交代,要特事特办,现在对方也愿意谈,那么双方调解一下,及早结案。这正中唐人杰下怀,妈的,老子们做了那么多工作,不正是为了早点拿钱吗?
她给唐人杰他们介绍了环泰公司的代表和律师。一下子查封了那么多财产,现在是工厂急,工人自然也急,但唐人杰肯定就不急了,那些东西又跑不掉,拿到钱是早晚的事,在心理上就先占优势了。
唐人杰说:“我们愿意,但不知道贵公司是什么意见?”
对方代表还在沉默,杨玲又接着说:“双方都让让步吧,有让才有谈嘛!”
仲裁委也着急了,看来之前采取的策略是对的,在华夏,没有单纯的律法,都说要依法施政,但领导不重视,这律法就打了折扣。
环泰公司代表是名东北的朝鲜族人,彼此交换了名称,他叫朴正星。他说公司现在经营确实很困难,拿不出现金,昨天和h国的老板反复协商,才汇来一批钱,只能先给工人一半。然后请求法院撤销查封,等那些产品销售完了,再给工人另一半的费用。
唐人杰不用想,就知道这又是个烟幕弹,等自己这边一解封,他们处理机器跑了,再去哪里找?不过他也不急,慢慢地品着茶,一脸微笑地看着对方,直到仲裁员杨玲开口要他提意见了,他才不紧不慢地开口。
“工厂方的意见我们是坚决不同意的!拖欠工人的工资,必须一次性付清,在没有付清工资前,我们绝对不会答应撤销查封的事。”
朴正星见唐人杰态度很坚决,便把求助的眼光投向仲裁员杨玲,杨玲说她同意唐人杰的意见,工资必须一次性付,这是底线,不用讨论了,其实她也猜测到厂方代表的意图,如果这次搞不好,工人再次闹事,她也负责不了。
朴正星和厂方律师咬了下耳朵,厂方律师说:“我们厂原则上同意付清工人工资,不过工人的欠薪表水分实在太大,尤其是加班费,根本没那么多,唐律师,大家都是明白人,你就作个主,让步一下。”
唐人杰对他笑了笑,侧脸望着朴正星:“朴代表,这工资表是你们单位出的,上面的章也是贵公司的,怎么会有假呢?”
朴正星哭丧着脸:“当时是工人逼着出的数据,有些根本就没那么多,我如果不出,他们就要揍我,你说我、我怎么办?当时只好先给了……”
唐人杰摆摆手:“朴代表,这里是仲裁庭,说话要负责任的,你说工人逼迫你,有什么证据?退一万步,就算你说的事实,那么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你能拿出一份更加可信的表吗?我们谈的前提就是这份表,以表上的数额为依据,怎么谈都行,离开这个表,我们双方就没有坐在一起的基础,那就别谈了。”
唐人杰整理桌上材料,放进包里,做出一副不谈要走的样子,当然,屁股还是在椅子上没动。
杨玲向他示意稍安勿躁,然后说:“厂方代表,工资表是你们出的,上面的红章也是你们盖的,现在你们又不承认,谁会相信?再说,你们也不会傻吧,给他们多出数据?”
朴正星真正的有苦难言,那天,工人们突袭厂方,之前毫无动向,他们直到进了厂区大门,兵分两路,一路在门口示威,由熊碧玉带队,值班保安还没来得及打电话,就被制住了,另一路由张爱军带队直扑厂方办公室,四五个身强力壮的大汉,他们确实威胁朴正星了的,如果不按工人给的工资表签字,就把了他做了。
当时朴正星是吓坏了,这些工人正是火大,好汉不吃不眼前亏,再说钱是h国老板出,于是就统统签了,现在又不得不为老板说话。可是,他说工人威胁他,办公室又没摄像头,当时除了他就是工人,如今也只好吃哑巴亏了。
现在听杨玲如此一说,知道在这个问题上再纠缠下去希望不大,厂方律师开口道:“唐律师,这是仲裁庭,不是法庭——我说的意思并不是仲裁庭不具权威性,是我们可以商量一下,仲裁毕竟不是判决,你说对不对?工人工资表,我们也不讨论真假了,毕竟有我方签字盖章。你我都是律师,都办理过这类案件,实际情况心知肚明……如果照这工资表上给,我方代表实在接受不了,也无法向总部交代,那么我们只有等待h国总部那边讨论研究、下达指示再给予回复了。你说呢?”
这是明显耍无赖了,不过也很正常,如果唐人杰换在他的角度,好在是唐人杰动手很快,查封了厂方资产,否则就主客易位,是自己开口求人了。既然是谈判嘛,相互都要让一下,于是开始在每个人的数字上讲价,其实朴正星手头有一本他个人的工资记录的,只是没工人签字,唐人杰根本不认帐,但实际情况也差不多。
唐人杰同意让步,但提出一个条件,就是他的10%的律师费由厂方直接打给他,不经过工人的手,他担心工人拿到钱后就会溜,当然不可能是每个工人,但据以往办案的经验,十之七八的工人是会赖账的。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工人在打官司是有求于你,是弱者,但只要钱一到手,他不和你对抗,他跑了,你去找他嘛?为了几百上千块钱,等你找到他时,他又没钱了,难道你能告他坐牢?
工人最大愿望是第一时间拿到工资,让就让一下吧,那些零头就给他们抹了吧。最后核计了一下,九十六万降到八十三万,让了有一成。
厂方律师还想要求降,唐人杰说:“你想也别想啦!要是不愿意,我们就继续打下去,钱我们一分不会少,但查封一天你就有一天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