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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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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欧洲庄园制度

在中世纪,庄园并非理想的经济方式,其经济形态十分封闭,人们生活水平程度只供维持生存,且是进步缓慢的生产单位。这些都和当时的无序状态有关:日尔曼人推翻罗马帝国后,却没有健全的制度来取代;而且蛮族各部落之间战乱不断,没有一个完整、成熟的统治体制,所以当时国王为维持自我势力,而采取了给予的奖赏之法:

第一,抢到的财产严格按平分制给予个人。

第二,实行的赏赐土地之法,人为的形成了某个人的大地产,而且赏赐并非在一级上就完成,可级级相赐,在罗马人为地产上又形成了日尔曼人的地产;这些无偿的赏赐,加上罗马乡村地产,形成了西欧土地基本纳入的大地产。罗马时期地产为私有,而此时的地产人为进行划分,又包含着不同成分:其一是地产主的私有地,其二为让人们耕种的土地。

这种制度变化构成了庄园的基础,其与大地产的区别在于土地耕种权不被剥夺。

同时土地的质也发生了变化,庄园成为一个不仅仅是经济行为的单位,而是集政治、法律、刑事也包括经济在内于一体的行政管理单位,彼此之间互部干涉,这也形成了中世纪日后分化的基础:庄园主即等于庄园国王,其主权、土地皆分封,而且分封者只对上一级分封者负责,导致了中世纪国王主权的分散状况。

就庄园土地成分而言,大致上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领主的私有地。花园,魔法植物,矿产

第二,农民的份地。

第三,供放牧的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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