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怕已经授予了的专利权,在遇到竞争对手诉讼的时候,对手请求专利局认定该技术‘是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简单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创新’,那么专利局也可以做出原专利授权无效的裁定。
三星在这个案子中的申诉理由,就是认为,适用于mp3的大容量硬体、显示歌词和歌单的液晶屏、滚轮控件这些每一个技术特征,单独拿出来都是显而易见的现有技术,乔布斯只是把这三个现有的东西拼凑在了一起,怎么能算发明呢?从短短两三个月的研发周期来看,也证明这玩意儿没什么难度,只是想通了创意之后马上就能做出来的。”
顾诚听了也微微点头,三星的法务部果然不是吃干饭的,说出来的理由确实切中了要害。
“那乔布斯的人是怎么抗辩的?”
“乔布斯方面的答辩状大意应该是这样的:对于一项技术‘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创新和显著的技术进步’,不应当只看其是否由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研发产生。
换言之,研发难度不该成为技术创新程度的准绳。发明涉及的技术,只要‘克服了现有的技术偏见,起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意外效果’,也属于‘突出的实质性创新’。”
漂亮的抗辩!
“克服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此前的固有技术偏见”,这是专利法诉讼中最经典的一条对于诉讼另一方“本技术仅仅是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简单结合”的抗辩理由。
而且只要能够证明,往往可以把很多看上去研发难度不大、只缺灵光一闪的发明保下来,赢得胜诉。
这条理由外行人可能不太理解,用人话举例翻译一下,就很容易懂了。
比如早在19中后期,当时的冶金工业家们就发现“在钢铁中掺入锰元素可以提升钢板硬度、但会似钢板变脆易碎裂。锰含量越高,越硬越脆”。
所以,按照这个“公知常识”或者“技术偏见”,任何在锰钢中进一步提升锰元素含量的配方,都不配得到专利权:因为那只是对“现有公开技术”的进一步推演堆砌。
但是,1882年哈德菲尔德发现一个现象:公知常识只测试了5%以下锰含量的钢材、就总结出了上述“技术偏见”,然后不再尝试。但哈德菲尔德进一步夸张地测试高锰钢,一直测试到12%的临界点以上之后,锰钢的性质发生了质变:变得又硬又韧又耐磨,脆性突然消失了。
1883年就被英国专利局授予了专利。
因为这一结论推翻了“现有技术偏见”,起到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哪怕是“现有技术的简单堆砌”,依然符合专利法上的“提出的实质性创新”。
换句话说,就是:你也知道锰钢里继续加锰会越来越硬越来越脆,你为什么不砸钱去继续试验、看看有没有什么其他意想不到的奇效呢?
哈德菲尔德案在判例法国家几乎成为了“应用公知常识时克服了现有技术偏见”的典型名案,后来被米国和英国引用了一百多年,也随着《巴黎公约》成为了全球各国判断此类专利创造性疑难的准绳。
乔布斯引用的意思也很明显:你李再荣明知道大硬盘可以和mp3“简单结合”,你三星为什么就不去试、然后开发一切围绕着这个技术应用的新产品形态呢?
所以,乔布斯证明了ipod专利有足够的创新性。
可悲的是,今天乔布斯说的每一句话,半年多之后,都会“以彼之道,还施彼身”地“斗转星移”到乔布斯自己身上,结结实实地挨这一拳。
顾诚的嘴角,情不自禁地泛起一丝兴奋的冷笑。和姑苏慕容对战的人,自身武功越是精妙,最后的死状就会越惨。
了解他的人每次看到他这个表情,都会有一阵不寒而栗。
不知道又在算计谁了。
“哥,拜托你个事儿,你不是外通部有朋友么。这个案子帮我全程盯一下。乔布斯的所有答辩状,帮我全文搜集回来,成么?”
顾诚提出了自己的要求,他知道西方国家司法程序是很慢的,一个案子哪怕寻求庭外和解,一年半载也不一定审得完。所以他还需要托权顺虞的朋友帮打听后续情况
到时候还能白省一些律师费。
把乔布斯今天的答辩状一字不差全文抄一遍,就改个名字。到时候请个便宜点的律师都能打赢。
“你要这些干啥?好吧,这也不费事儿,这个忙我帮了。”权顺虞想不明白顾诚的目的,索性也就不想了,直接帮忙吧。
顾诚心情不错,很给面子地继续捧场倾听:“你刚才说有两件生意上的消息,第二件是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