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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1章 沉默的被告

庭审尚在进行之中,韩士成的这个问题就在网上引起了热议,人们在震惊于这个刺客的强身手时,也在激烈讨论着人体的极限度,据刘寒松的秘书在庭上供述,当时两个车门间的直线距离约为五米左右,也就是说,刺客在人体神经反应的生理极限中,完成了开门、下车、奔跑、碎窗、出刀、逃逸这一系列动作,这无疑令绝大多数普通人感到匪夷所思,同时各种猜测也纷至沓来,说什么的都有,在此不再赘述。

其实,相对于以上种种猜测,网民们讨论得最多的还是金龙渊本人在庭审中的表现,据检方透露,金龙渊自被捕之日起,一直保持着缄默,从始至终,他都拒绝回答任何问题,就连在法庭上,当法官问他一些相关问题时,他都没有开口说一个字,每当问到他都只摇摇头,示意不愿开口。

对于一个这么有性格的被告,网民们自然更是加倍感兴趣了,种种漫无边际的议论就不去说了,只说因此再次引起的一场大讨论,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金龙渊此举无疑是在行使他的“沉默权”。

关于沉默权的问题,在中国司法界已经争论多年了。所谓沉默权,是指公民在被政府刑事追究时可以保持沉默,免作不利于自己陈述的权利。这是实行三权分立的英美等国的保障人权的宪法制度。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该法案的核心价值在于,在追究公民刑责时政府处于不平等的绝对强势地位,因此在追诉刑事犯罪时政府负有证明的义务,如果政府利用强势迫使被追诉的公民自证其罪,则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宪法原则。

反观中国,古代中国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的封建制度,追诉刑事犯罪实行有罪推定的纠问制,将嫌疑人带上堂的第一句话是:“快快从实招来,免受皮肉之苦!”进入现代社会,实行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犯罪分子必须老实交代,争取宽大处理,顽抗到底死路一条。

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由于1996年中国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分子变成了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也写入刑诉法。

毋庸置疑,这是中国法制建设的巨大进步,但新刑诉法还是没有正面回答一个广受各界争议的问题,那就是,中国公民究竟有没有沉默权?

对此,大多数司法工作人员都持否定意见,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明文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因此大多数人认为,中国公民没有沉默权。

然而,也有一部分学者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认为,该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显然,否认有犯罪行为和作无罪的辩解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否行使,权利主体完全可以自已决定。其二,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保持沉默,根据法律规定侦查人员都要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是法律正面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承担“如实回答”的义务,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如实回答,就犯罪嫌疑人本身而言,刑法中并无“拒不交代所犯罪行罪”,所以并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对侦查人员而言,犯罪嫌疑人拒绝如实回答也不能成为他们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的理由,因为法律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这是不设任何例外条件的。

有些专家更是从新刑诉法第四十六条中找到依据,该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他们认为这一条实际上从反面证实了中国公民不但在侦查阶段享有沉默权,在诉讼阶段同样享有沉默权。

总之,金龙渊这个神秘的归国华侨、刘寒松行刺案的第一嫌疑人,在很短时间内就成了上亿中国人关注的焦点,同时,随着“沉默权”再次成为一个新闻热点,包括辩方律师韩士成在内的相关人员,几乎都成了媒体上的风云人物。而这件事幕后的最大策划者周天星,却很少有人知道他的名字,甚至他和金龙渊之间的“兄弟”关系、以及和韩士成之间的“父子”关系,除了很少几个相关当事人外,根本无人知晓。

真正的嬴家,往往都是那个隐身于幕后、把天下人都玩弄于股掌之间的卑鄙家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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