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回答说,他说没有,胡成只是告诉他李霞写了举报信,并且还说,打了李霞以后,就回家了,听到学校报警,他就去胡成家找胡成,说胡成开始想送他出去躲一阵子,发现胡成家已经被监视,胡成后来劝他自首的。
事情远没有这样简单!郝伯正靠在椅背上,冒出这句话。
民警问,要不要把胡成请来?
郝伯正说,让我考虑考虑。
两民警退了出去。
郝伯正想,这个事情是要慎重,他想去请示方中原,正想着,电话就响了,电话是方中原打来的,要他去一趟。郝伯正说,我也正想找您汇报工作。
郝伯正到了方中原办公室,把王范已经交代的事情说了一下,请示下一步怎么办?
方中原说,这个事情就到此为止吧。
为什么?郝伯正问。
这时,秘书王斌进来了,给郝伯正送了一杯茶水。
方中原说,小王,我和郝局长要谈个事情,有人来,请他在接待室等候。
秘书王斌带上门走了。
方中原说,老郝啊,这个事情很棘手啊,你把打人的带到县里来以后,我的手机和办公室电话就差不多被打爆了,县里的、市里的,连老书记马广仁都来电话了,第一句话都是要求严惩大人的,其次就是不要牵连无辜,你感觉出这里的意思了吗?
这个吗?我事先估计到的,也和我推理是一样的,如果再加把劲,这个事情就水落石出了。郝伯正说。
方中原这两天确实顶不住了,组织部长老蒋,副市长,县里县长副县长,电话说情,来办公室说情,让方中原头疼不已,甚至席凯华都电话提醒自己不可太认真,马广仁亲自给自己打电话,说胡氏建安公司愿意代交罚款。
郝伯正长叹一声说,老家伙终于熬不住了。
方中原说,那就到此吧,王范愿意认罪,你们看应该怎么处罚,是属于治安范畴还是刑事范畴?
这个吗?可大可小,如果李霞是轻微脑震荡,可以算是治安案件,如果是真正的脑震荡,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他刑事责任。郝伯正说。
方中原问,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他什么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郝伯正对法律是很熟悉的。
轻微脑震荡,就是一般的治安案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郝伯正补充说。
这个,你们根据李老师的医院诊断来决定吧!方中原说。
郝伯正说,那我回去把处理意见弄好给你送过来。说完,指了指隔壁房间,讨好一般的问方中原,这个家伙怎么办?
方中原明白郝伯正说的是王斌,他也知道,这个事情确实已经证明举报信是王斌泄露的,但是,他还是说,放他一马,毕竟还年轻,但是,这个岗位他是不适合了。
郝伯正连忙说,对,对,对,还是书记您仁厚啊。
出了方中原办公室,郝伯正给席凯华打了个电话,说,遵照领导指示,这个伤脑筋的案件就要结案了。
他的话摸棱两可,到底是遵照方中原的指示还是遵照席凯华的指示,他不说明,因为在此之前,席凯华也电话了他,要他别去深究,因为再查下去,你郝伯正充其量就是个县局的局长,上面说情的哪个汗毛没有你腰粗?
郝伯正在昨天的电话里,就给席凯华说了,大主意让方中原拿。
郝伯正回到局里,就安排人起草对王范的处理意见,并且要王家集镇医院把李霞的诊断意见书立即送过来。
处理意见为,王范以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除了赔偿李霞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人工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外,罚款五万元。李霞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人工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因为现在还在治疗期间,不好一次性付出,以后根据出院记录付给。目前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人工护理费由胡氏建安公司垫付。
处理意见上报县委县政府,敬县长在上面签阅为,处理太重,是否酌情考虑?一个大大的问号。方中原批示:已阅,按处理意见办!一个大大的感叹号。
郝伯正拿到回复,一看就傻了眼,这两个主要领导,怎么就不到一个壶里啊?这叫我们具体办事情的怎么办?
处理此案的民警拿到回复,看了看,问郝伯正怎么办?
郝伯正没好气的说了句,按照分管领导意见办。
……
方中原是知道敬县长的批示的,他看了以后心情十分不好,下班回到招待所,电话问老陈晚上能不能出去?老陈一听是方书记,就说,今天没有问题,老太婆来了,叫她帮自己守园子。
方中原说,今天我请你到新加坡城。
到了新加坡城,没有看见娜娜出来迎接,就问服务员,服务员说总经理感冒了,先回去休息了。
方中原心情更加不好,和老陈喝了一瓶酒,说了些闲话,结束和老陈回到招待所。
和老陈分手后,方中原没有上楼,摸了摸口袋里的钥匙,朝红柳园27栋而去,好久没有见到娜娜了,现在又感冒了,我应该去看看她。
他要给娜娜一个惊喜,所以电话也没有打,虽然自己没有去过红柳园,他还是知道那里的,是县城唯一比较高档的小区,他从东门进了小区,进门就看见27栋,上到三楼,拿出钥匙,轻轻地打开了门,屋里漆黑一片,借着微弱的马路上照进来的光线,找到了屋里的开关,打开了灯,喊了声娜娜。
没有人答应,娜娜不在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