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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一些搏击类的专业知识(一)

1.1拳台规格要求

比赛时使用国际标准拳台。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1.1.1尺寸:拳台宽度为7米,呈正方形。拳台围绳从内侧量为6米,呈正方形。台面应高出地面至少90厘米,但不超过122厘米。

1.1.2台与角垫:拳台的建筑应坚固。围绳以外要有50厘米左右的空余部分。四根围绳柱应对称,四角要有软垫装置,以防止伤害运动员。裁判长席的左近侧为红方,其对角为黑方。其余两角为中立角。

1.1.3台面覆盖物:台面要铺上毛毡、橡胶或其他具有弹性的适当材料,厚度应合适,并用帆布或其他适当材料覆盖。毛毡、橡胶或其他适当材料及帆布必须盖住全部台面。

1.1.4围绳:应设有直径3-5厘米的四根围绳拉紧于围绳柱上。

1.1.5台梯:拳台应设有三处台梯。两处台梯在拳台的红、黑方,供运动员及教练和助手使用。另一处台梯设在左远侧的中立角,供场上裁判员和医生使用。

1.1.6塑料卫生袋:两中立角外侧应安放两个塑料卫生袋,供医务人员放置使用过的医用棉纸等废弃物。

1.2拳套

1.2.1运动员应使用竞赛组织者规定的拳套。拳套规格由中国武术散打王争霸赛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争霸赛管委会)制定。

1.2.2体重在60公斤以下(含60公斤,以下未作特殊说明的以上及以下均含所指公斤级)级别的运动员,使用手套的重量为每只230克;体重在65公斤以上级别的运动员,使用手套的重量为每只280克。

1.3护手绷带

1.3.1运动员使用的绷带为外科用绷带或竞赛专用绷带,每条绷带长度不得超过2.5米,宽度不得超过5厘米。禁止使用任何带有药物成份的绷带。

1.4服装护具

1.4.1运动员必须穿戴竞赛组织者指定的短裤、护裆和护齿。短裤的颜色为红色和黑色,红方运动员穿红色短裤、黑方运动员穿黑色短裤。

1.4.2除穿戴短裤、拳套、护裆和护齿外,运动员不得穿戴任何其他服装和护具,也不得穿戴任何装饰物(经现场医务监督认可使用的除外)。

1.5竞赛应准备的其他设备

1.5.1劝告牌:长15厘米、宽5厘米的黄色板12块,板上写“劝告”二字。

1.5.2警告牌:长15厘米、宽5厘米的红色板6块,板上写“警告”二字。

1.5.3读秒牌:长15厘米、宽5厘米的蓝色板6块,板上写“读秒”二字。

1.5.4放牌架:长60厘米、高15厘米,红色和黑色各1个。

1.5.5秒表两块。

1.5.6单、双音哨子各一个。

1.5.7一套带话筒(麦克风)的扩音设备。

1.5.8扩音喇叭3个。

1.5.9铜铃、锤和铃架一副。

1.5.10计数器12块。(最少8块)

1.5.11体重秤2台。

1.5.12供运动员使用的两套水杯、水瓶和水桶。

1.5.13工作人员和裁判员用的必要的桌子和椅子。

1.5.14一套急救装备。

1.5.15救护车1辆或2辆。

1.5.16各种记分表及必要的工作用纸张和办公用品。

第二章运动员、教练员与助理人员

2.1运动员资格及审查

2.1.1下列运动员可参加中国武术散打王争霸赛:

2.1.1.1在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注册的散打运动员;

2.1.1.2中国武术协会邀请的国外散打队的运动员;

2.1.1.3经争霸赛管委会认可具有相应参赛水平的运动员

2.1.2每年参加比赛运动员的资格由争霸赛管委会制定并另行公布。

2.2体检要求:参赛运动员赛前必须向争霸赛管委会提交15天以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包括脑电图、心电图、血压、脉搏等指标在内的体格检查证明。

2.3年龄限制:运动员的年龄限制在18--35周岁。

2.4运动员保险

2.4.1运动员必须有参加比赛的人身保险证明。

2.5体重

2.5.1体重分级

2.5.1.148公斤级(<48公斤);

2.5.1.252公斤级(>48公斤一<52公斤)

2.5.1.356公斤级(>52公斤一<56公斤)

2.5.1.460公斤级(>56公斤一<60公斤)

2.5.1.565公斤级(>60公斤一<65公斤)

2.5.1.670公斤级(>65公斤一<70公斤)

2.5.1.775公斤级(>70公斤一<75公斤)

2.5.1.880公斤级(>75公斤一<80公斤)

2.5.1.985公斤级(>80公斤一<85公斤)

2.5.1.1085公斤以上级(>85公斤)

2.5.2每次比赛级别数可由争霸赛管委会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2.6称量体重(在条件允许下可以进行越级比赛)

2.6.1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称量体重。

2.6.2称量体重时必须携带《运动员注册证》或能证明运动员身份的其他证件。

2.6.3称量体重须在争霸赛管委会的监督下,由检录员负责。

2.6.4运动员必须按照比赛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称量体重。称量体重时**或只穿短裤,并在1小时内称完,逾期取消比赛资格。

2.6.5称量体重先从体重轻的级别开始,如体重不符,在规定的称量时间内达不到报名级别时,则不准参加以后所有场次的比赛。

2.6.6每次参赛的运动员统一称量一次体重。

2.7抽签与轮空

2.7.1抽签在每年比赛的年初进行。抽签由小级别开始,如本级别只有一人,则不能参加比赛。

2.7.2抽签由裁判长负责。

2.7.3不允许任何运动员没有参加比赛就得到名次。

2.8教练员及助手

2.8.1每名运动员比赛时,可派一名教练员,争霸赛管委会将为每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配备一名助手。

2.8.2只有教练员和助手可以登上拳台。比赛暂停或中场休息时间允许教练员进入围绳内。

2.8.3在比赛进行期间,教练员和助手不得留在拳台上。在每局比赛开始前,助手应将椅子、毛巾和水桶等撤离拳台。

2.8.4教练员犯规的责任由运动员承担。

2.9运动员应遵守的纪律和礼节

2.9.1纪律

2.9.1.1运动队必须遵守规则,尊重和服从裁判,在场上不准有吵闹、谩骂、甩护具或踢打比赛器材等任何表示不满的行为。

2.9.1.2运动员严禁使用兴奋剂,局间休息时不能吸氧。

2.9.2礼节

2.9.2.1运动员比赛礼节另行制定。

2.10弃权

2.10.1运动员除非因伤病经证明不能参加比赛可以弃权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弃权。

2.10.2比赛进行时,如运动员实力相差悬殊,为保护运动员安全,场上裁判可以终止比赛,并判定实力较差的一方丧失本场比赛资格。

2.10.3运动员无故弃权,将给予如下处分:

2.10.3.1取消本人全部比赛成绩。

2.10.3.2承担此前由比赛承办单位支付的全部比赛费用。

2.10.3.3视情节给予取消一年、两年、四年参加本赛制比赛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生禁止参加本赛制比赛的处分,并报中国武术协会另行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得分标准

3.1.可用招法:武术各流派的攻防招法,包括拳法、腿法、摔法和膝法,但不得使用犯规动作。

3.2得分部位:头部、躯干、大腿和小腿。

3.3禁击部位:后脑、颈部、裆部。

3.4得分标准

3.4.1得2分

3.4.1.1使用拳法或腿法(推、拉和搂抱动作除外)击倒对方。

3.4.1.2对方受警告。

3.4.2得1分

3.4.2.1对方倒地(除击倒以外,两脚以外任何部位支撑台面或膝以上部位接触到离拳台距离最近的围绳)。

3.4.2.2用腿法击中对方得分部分。

3.4.2.3用手法击中对方得分部位。

3.4.2.4用膝法击中对方腰带以上头部以下的躯干部位。

3.4.2.5运动员消极8秒,被指定进攻后8秒内仍不进攻,对方得l分。

3.4.2.6对方受劝告。

3.4.3不得分

3.4.3.1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显。

3.4.3.2双方倒地(包括先后倒地)。

3.4.3.3击倒对方时,只记击倒分,不另行记倒地和读秒分。

3.5暂停比赛及重新开始

3.5.1暂停比赛

3.5.1.1运动员倒地时。

3.5.1.2运动员相互搂抱没有进攻动作达3秒时。

3.5.1.3犯规运动员受到“劝告”或“警告”处罚时。

3.5.1.4运动员受伤时。

3.5.1.5运动员由于客观原因举手要求暂停时。

3.5.1.6裁判长纠正错判、漏判时。

3.5.1.7裁判长处理场上问题或场上出现险情时。

3.5.1.8因灯光、场地等客观原因影响比赛时。

3.5.2重新开始

3.5.2.1运动员倒地暂停时,应在3秒内重新开始比赛。

3.5.2.2犯规运动员受到“劝告”或“警告”处罚暂停比赛时,应在3秒内重新开始比赛。

3.5.2.3运动员相互搂抱没有进攻动作暂停后,运动员应立即后退一步,并立即重新开始比赛。

3.5.2.4其他情况暂停比赛时,应在处理完后立即重新开始比赛。

3.6犯规

3.6.1侵人犯规

3.6.1.1在场上裁判员口令“开始”前或“停”后进攻对方。

3.6.1.2击打对方禁击部位。

3.6.1.3用头、肘和反关节动作进攻对方。

3.6.1.4用膝攻击对方头部。

3.6.1.5使用迫使对方头部先着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压对方。

3.6.1.6用腿法攻击倒地一方的头部。

3.6.1.7用牙咬对方。

3.6.1.8有意将对方扔下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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