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只有两三个百分点差距的数据未必能够改变人们以往的法,因此,高王凌进一步探讨了地主和农民的租佃关系,说明农民并非像传统书上讲的那样完全被动地处于受剥削的地位。因为,农民租地交押金,地主就要为押金付息;押金交得多,田租就相应少,押金交得少,田租就相应多;一般情况下地租率为五五开,至多四六开,且只按实际田亩主粮一季产量统计,多数农村佃户在附带田边、旱地、山林、水塘所种植的其他作物,都不再加收地租。同时,因为佃户抗租欠租等种种原因,地主地租实收率通常只相当于规定租额的0%,如此等等。[0]
对此,当年曾亲身参与**中南局领导土地改革运动的杜润生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他很明确地表示同意占农民人口约5%的“地主占有的土地,还不到总量40%”这一新的研究数据,也不否认因天灾战祸频仍,有收租困难的情况,但他认为高对地主与农民租佃关系的法,举的只是个别事例,不能因此得出“有地主无剥削”的结论。即使相信地主占有土地不到总量的40%,在他来,以往的结论也无可动摇。即:“地主占有制形成的大规模土地垄断,官僚军阀强权掠夺、无偿占有,到处可见。特别是民国以来,地主与高利贷者集于一身,官府横征暴敛,超经济掠夺,地主的土地负担大多数转嫁于农民,加之人口增加,生活艰难,地租率远远高于资本平均利率。大量地区,农村宗法社会遗留的人身依附,当时依然存在。这一切阻碍了社会资本向工业和农业资本主义经营的转移。……这个社会结构,除非用革命手段予以扫除,没有别的出路。”
杜润生的法并非毫无道理。因为无论怎样改变地主农民占有土地的比例数,也无论怎样强调地主农民租佃关系中农民的主动地位,都不能改变基于劳动价值理论得出的地主不劳而获这样一种事实,甚至也很难扭转人们固有的“地主占有制形成的大规模土地垄断,官僚军阀强权掠夺、无偿占有,到处可见”这样一种认识。这里的问题其实在于,能否简单地把“地主”这一概念和“土地集中”的概念等同起来?也就是说,中国是否真的存在“地主占有制形成的大规模土地垄断”或土地集中的严重趋势?尤其是,占农村人口总户数将近4%的小地主有无可能普遍依仗权势,强权掠夺、横征暴敛、进行超经济剥削和任意将土地负担转稼于农民……?
实际上,简单地采用百分比的统计数据考察地主农民的土地占有关系,本身就是不科学的,它完全忽略了地主大小、占地多少及其由此带来的种种重要差别。如同我们许多研究者至今仍旧习惯于把地主和富农混为一谈一样,这种思维方式的背后所显示的,是“天下乌鸦一般黑”的传统阶级观念。只要是地主,不管大小,不管穷富,不管为人善恶,不管对革命态度如何,也不管财产由何而来,统统都是不劳而获的封建剥削者,都应视为农民的敌人。因为,从阶级斗争的角度问题,他们的阶级利益是一致的。
在这方面,唐致卿通过对山东农村经济的大量实证性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和思考角度。他认为:“实际上,农村中并没有固定的社会阶层,各阶层处于不停的分化与流动中”,即:
中国是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地主经济也受小农经济规律的制约支配。一方面是无数人因天灾**而破产,一方面是一部分人因农商工而致富。地主富农破产而成小农,小农致富而成富农。一个农民家庭可能因一个儿子跻身士林谋得一官半职而成为地主,一个大地主也可能在几十年内分化出一批中农、贫农户。地主经济只是小农经济的放大,其思想文化、经营方式、生产方式,都与小农并无根本差别。在农村,讨饭二三十年而后成为富农,因赌博将房产地契一夜输光而成为贫雇农的人屡见不鲜。这样的地主并没有特殊的地主经济范畴和独特的思想,这样的贫雇农也没有特殊的与地主富农有差别的农民思想。地主是有土地有家资的小农,小农每日都梦想成为地主富农,只是手中缺少土地钱财。地主富农与中农贫农周期地永无休止地对流易位。[2]
十分可惜的是,唐在同一本书的另一处又写道:“地主阶级根本不过问生产过程,以收取地租为惟一职能,成为农村中的寄生阶级。”“地主阶级不仅将土地作为直接的经济剥削手段,榨取农民的地租,而且依恃土地特权,对佃农进行超经济强制,使佃农被束缚于封建土地制度之下。”“地主占有土地,实行残酷的原始性剥削,在农业生产中造成了不利于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种种破坏性因素。”“地权同时是政治压迫的基础。在旧中国,正是在封建土地所有制基础之上,形成了落后的社会关系和国家政治法律军事制度的根本特征。”
在这里显而易见的是,唐通过实证研究,到了一个充斥着差别不大、周期性易位流动的小地主与小农关系的真实的农村社会;但他在观念上又不能完全跳出传统阶级分析的窠臼,因而不能不离开他所到的情况,从理论上强调地主作为一个农村阶级整体上具有寄生性、落后性、压迫性和破坏性,结果就出现了上述明显矛盾的两种判断。
其实,如果我们承认中国近现代的农村依旧是小农经济占统治地位的话,我们就不能不注意到它以直接生产者的小私有制为基础,以满足个体家庭消费为生产目的基本特征。正是这种分散的、个体的、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和消费单位的小农经济,和适应于这一社会生产方式的土地买卖、诸子均分、科举取士、宗族伦理关系等传统与制度,最大限度地限制了以租佃关系为中心的中国地主土地占有制度的发展。中国的地主制和欧洲大多数国家的地主制之间最明显的一个区别,就是欧洲多数国家因为贵族世袭和限制土地买卖等种种原因,不可避免地充斥着大批大地主,那里几乎没有小地主生存的空间;而中国的小农经济体制却周期性地分解着大地主,并持续不断地在小农中间制造着小地主。换言之,唐通过实证研究所观察到的情况并没有错。只是,在唐笔下那些时时受到小农经济规律支配和破产威胁,和小农划不清界限的所谓“地主”,需要具体说明是小地主。他们和那极少数大规模垄断着土地资源,有条件依仗权势,巧取豪夺,实行残酷的超经济剥削的大地主,并不能等量齐观。只有了解到这一点,唐致卿的这一概括才是准确的和有意义的,即这些小地主不过是些“有土地有家资的小农”而已。他们和多数农民之间本质上并无多少差别。除非出现奇迹,他们几乎没有成为大地主的机会,反倒是随时都有因分家、灾荒、战争及经营不善而破产,重新变成小农的可能。因此,他们中许多人和极少数军阀官僚大地主,未必有着一致的阶级利益。。。